離婚后負債累累的女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離婚后負債怎么辦
首先由夫妻雙方自由協商,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若就債務的分擔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此后,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則進行案件的審理。民法典關于離婚負債的處理原則。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實際上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確定了一條標準——該筆債務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一方頻繁發生借款行為揮霍一空但另一方卻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故意發生借款行為,以期通過離婚時對方償還部分欠款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借款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顯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處理婚姻期間的借款時,都會審慎地審查該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以及用途,從而確定該筆債務的性質,最終判定債務的承擔者。
二、離婚后負債是共同承擔嗎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所負債務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二)所負債務是由于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三)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三、離婚有負債的怎樣財產分割
當離婚時債務的性質難以確定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一方能夠證明在債務關系產生時,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該債務就是個人債務,不能推定為共同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婚后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屬于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清償。
夫妻離婚丈夫欠的債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一、丈夫欠債夫妻離婚怎么辦
丈夫欠債夫妻離婚按照《民法典》對于丈夫所欠下的債務進行合理劃分,《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征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軍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但是,規定夫妻就債務清償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判決,法院在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的時候,就主動審理夫妻對個人債務的清償問題,甚至將連帶債務劃分為按份債務,這種判決的效力又能如何約束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呢?但是判決卻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乃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原則上,一個生效判決書的既判效力不適用當的規定顯然密不可分。僅及于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于第三人,具有對世的效力。
二、父親失信離婚后影響孩子嗎
除了孩子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有影響外,如果入選的學校、入伍的部隊、就業的公司無特殊要求,父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會影響到孩子。且父母離異后,孩子如果由母親撫養,父親并不與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父親的失信情況不會影響到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三、夫妻間丈夫欠錢妻子賬戶會被銀行凍結嗎
夫妻間丈夫欠錢妻子賬戶可能會被凍結。
婚姻期間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責任。
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依法凍結妻子的銀行賬戶。如果妻子有證據證明屬于個人債務,則可以解除凍結。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離婚貸款債務怎么處理
對于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一方個人承擔;而對于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夫妻貸款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2、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3、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4、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債務屬個人債務的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相關法律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總而言之,離婚夫妻貸款債務的處理方式是屬于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承擔;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男方欠的外債怎么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離婚后債務的償還分配,應該看債務是在什么時期內欠下的。
一、夫妻離婚男方欠的外債怎么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中又明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后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以及《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原夫妻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離婚后的債務各自償還,如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法院判決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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