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管轄的性質、與協議管轄、仲裁管轄的關系、涉外代位析產之訴的管轄問題,實踐中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原則上:代位權之訴的管轄法院為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委托合同中,因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一方是受托人,其履行的義務系代替委托人處理合同約定的相關事務。故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應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即委托法律關系中被委托人的義務,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辦的事務,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應認定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客觀:代位權訴訟管轄法院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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