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能否有競業禁止內容
法律主觀: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 勞動合同 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 保密協議 ,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 競業限制 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以上就是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兩者的區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是能簽嗎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有所體現;而競業禁止則是雙方約定的一種協議。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怎么簽本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下簡稱“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年月_日簽訂:甲方: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___身份證:聯系電話:戶籍所在地地址:鑒于:1、乙方承認,由于受聘于甲方公司(包括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培訓),其可能充分接觸公司的保密信息(定義見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與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客戶、供應商有廣泛的往來;2、乙方愿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對保密信息保密并且不與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同業競爭。因此,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內容如下:第一條定義為本協議之目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下文規定的含義:“保密信息”:指屬于甲方公司專有或者甲方公司保密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信息。第二條忠誠義務乙方同意忠實、勤奮地工作,充分發揮其自身的能力、經驗和才干,以及履行本協議中明示和暗示條款要求的所有責任。乙方作為甲方公司的員工,應盡勤勉盡責之忠誠義務。乙方應在其就任的崗位上恪盡職守,盡其最大的能力、努力為公司爭取最大的利益。第三條保密義務1、任職期間,乙方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2、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3、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在雙方的雇傭關系終止后的三年內仍然有效。第四條競業禁止乙方承認各種信息均為甲方公司的獨特和唯一資產,并需要保護以免非正當的泄露。為了保護甲方的正當權益,避免信息的不正當泄露,乙方同意在雇傭關系終止(無論是自愿終止還是非自愿終止)后的兩年內不使用在甲方公司任職期間所獲知的任何信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與甲方公司的業務相競爭的商業活動。第五條違約責任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因乙方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應根據其進行解釋。2、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由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條文本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雙方于文首載明之日鄭重簽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署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范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著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于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1、競業禁止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則競業禁止約定會因為缺乏保護之必要而不具有約束力。而相對方——雇員,應是在本企業因職務關系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而不是泛泛地無原則地包括全體雇員。凡在職期間根本沒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不能作為競業禁止的對象。但對于董事、經理則不需另外約定,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他們法定的義務。
3、競業禁止的期限恰當。
國外競業禁止年限最長有五年的規定。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
4、必須給予雇員相應的補償費。
補償方法可以多種多樣,比如可以約定在職時每月預先付給職工一定津貼作為離職后競業禁止的補償,也可約定雇員離職后在競業禁止期間應得的總金額,在離職時一次或分次給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進行補償,如分配股票、給付高額退休金等。至于補償金額則應是合理的,具體可根據雇員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從事該行業的狀況、職位、技能等情況確定。
5、競業禁止的范圍應與雇員在企業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適應,競業禁止的地域應僅限于與商業秘密競爭利益有關的地域范圍,而不應擴大至整個行業領域或者專業領域。
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
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綜上所述,業禁止協議只有是出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目的而針對必要的人,采取的方法恰當,范圍和地域特定,期限適中,有合理補償時,它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實際簽競業禁止協議之前,不妨事先了解清楚其中的注意事項,這樣對自身利益也是一種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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