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擔。如果 分公司 的 債務 不足以清除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8條規(guī)定: 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 企業(yè)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法律客觀:分公司的債務能否由總公司承擔《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實踐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第一,在小額訴訟中,盡管分公司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二,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復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應當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時應當考慮合同是由分公司簽訂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的,就應當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判決由公司對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分公司的債務是可以由總公司承擔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對于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但由于規(guī)定有所不一致,相關司法解釋也不明晰,審判實務中,各基層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員都意見不一,審判實務中存在著三種不同的判決:
一、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三、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在實體上,應當判決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清償責任”。
在程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執(zhí)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zhí)行分公司占有的財產;分公司占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zhí)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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