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這種約定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由夫妻一方舉債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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