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發生原因有很多種,其中大部分是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討債的過程中,由于債務人拒絕履行償還義務.那個債務糾紛怎么處理呢?
1、協議
這是因債務人原因導致逾期未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同意讓步,延期還款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方法.在我國法律中,鼓勵這種和解糾紛的方法.因為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之間維持良好的業務關系,也可以避免用其他方法支出.但是,這種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的期待時才能使用.
2、調解
由于債務人的原因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債務,無法與債權人協商的情況下,通過中介人的調停,雙方當事人的理解,達成新的協議,解決債務的方法.具體形式包括行政調停、仲裁調停和司法調停.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糾紛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專業仲裁機構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雖然仲裁沒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怎么解決債務糾紛.結果是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強制手段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果有履行義務,必須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審判組織的轉移,按照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企業解決債務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
1、經由中間人調解解決;
2、協商解決;
3、申請仲裁解決;
4、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通過上述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可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征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2、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3、如果受讓方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托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無論怎么變更,其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通常情況下公司進行轉讓會涉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此時需要及時通知公司債權人,要是債權人不同意公司轉讓的話,則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而在公司進行轉讓后,公司原有的債務還是應該由轉讓后的公司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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