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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公司業務合同認定為壟斷協議?(哪些行為屬于壟斷行為)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0 15:26:32

什么是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構成壟斷協議的要件有以下三點:

(一)協議或者協同行為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

(二)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

(三)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壟斷的后果。

擴展資料

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

1、橫向協議

我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該法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縱向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通過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壟斷協議

怎樣認定具有壟斷行為

壟斷行為包括以下幾點:達成壟斷協議。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又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稱為濫用市場競爭優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判斷市場是否被壟斷的最主要標準是市場份額。如果某種商品的市場上只有一個賣家,就認為市場是處于壟斷狀態。壟斷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壟斷行為是一個法學概念,兩者的邏輯有差別,但都與競爭有關聯。按照一般邏輯,壟斷行為就是壟斷者的行為,然而法學上的壟斷行為是指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稱為反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壟斷行為的四種主要類型

法律主觀:

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四種,分別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法律客觀:

壟斷行為可以分為哪些分類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以下幾點:(1)達成壟斷協議。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又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的對競爭造成排除、限制影響和作用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稱為濫用市場競爭優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不僅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并后形成一個更大的經營者,因而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和競爭狀態;而且指一個經營者通過特定的行為取得對另外的經營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權,同樣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及競爭狀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經營者集中的形式:一是經營者合并二是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是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經營者集中是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經營者通過市場競爭做大做強的重要表現。但是,過度的經營者集中,特別是影響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態,產生壟斷(即獨占性經營)的集中,也會導致或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圍限制競爭,損害市場的效率。所以,作為壟斷行為表現的經營者集中,在客觀上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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