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包括抵押的哪些財產呢
債務人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一)交通運輸工具;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強制執行個人財產范圍
強制執行個人財產范圍是指債權人通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并將其變現用于清償債務。債務人財產范圍包括個人資產和收入等。
當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得到。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包括債務人的個人資產、收入、存款等,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個人財產范圍包括其所有的財產,但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基本生活必需品、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護。此外,根據不同的債權形式和債務人的身份,也會產生不同的財產范圍限制。比如,對于企業法人來說,其個人財產范圍通常不包括企業股權等。其次,在進行強制執行時,應當依據合法程序,遵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債權人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變賣、轉移等操作,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對于無法強制執行的財產,債權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追收。例如通過訴訟程序,申請凍結債務人的存款或其他資產,直至其履行債務為止。
債務人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避免被強制執行個人財產?是的,債務人有多種方式可以避免被強制執行個人財產。一種方式是與債權人協商并達成債務重組或債務減免協議,以減輕債務負擔。另外,債務人也可以通過自愿申請破產重整或清算,實現清償債務的同時保護個人財產。
強制執行個人財產范圍是一種常見的債務追收方式,但也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保護債務人基本權益。債務人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避免被強制執行,實現合理的債務重組和清償,維護個人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程序法》第三十六條 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執行和解書、調解書、協議書等。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債務人財產。
一、具體分析
1、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2、欺詐破產行為
(1)可撤銷行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⑤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無效行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管理人的追回權。因上述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破產取回權
一般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出賣人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4、破產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①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②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③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共益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①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②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③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④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⑤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⑥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二、什么情況下發生公司破產
企業破產,宣告破產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批產;
2、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三、破產撤銷權有什么構成要件
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
1、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2、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權益實施了不合理的處分行為,且該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申請保全的資產在企業破產時如何處置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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