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關于債務的處理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1、遺產未分割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 2、遺產分割結束的,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最高的償還數額以繼承的數額為限。 3、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務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法律客觀: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呢?能否用債務人的遺產來折抵呢?針對這類問題,以下提供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讓大家知道以后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怎么面對。一、債務人死亡后債務處理的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二、債務人的概念: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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