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違約情況是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實踐中常遇到的借款人違反義務的情況有如下幾種:,(一)不按約定接受借款占多數,借款人沒有按約定接受借款,應賠償貸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于貸款人的損失實際上是利息損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二)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流于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三)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則構成違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主要是因拒絕償還利息所引起的。對于逾期期間的利息,能否計入本金計算復利,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明文規定,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對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應當可以計入本金計算利息。但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受法律保護主要是出于權利義務平衡考慮。如果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不予保護。,(四)沒有按約定期限償還貸款,借款合同明確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的有兩種情況。一是遲延還款,即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還款。借款人過期未還借款,勢必影響到貸款人的資金周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遲延還款的,應負違約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貸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是提前還款,即借款人在約定的償還借款期限屆滿前償還借款。當事人對提前還款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還款條款的,如提前還款不損害當事人利益,可不經貸款人同意而提前還款,利息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如提前還款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提前還款要求,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會拒絕提前接受還貸,因為這樣意味著預期利益的損失。,《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或質押的。,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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