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債權人是一個債務關系中的兩個當事人,兩者經常被提到一起,不可分割。那么債務人和債權人有什么區(qū)別呢?
一.債權人
在債務關系中,有要求對方(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的一方的權利。
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這個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利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債權人因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也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務人行使第三人的權利,由債務人承擔后果。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妨礙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一種債務擔保制度。保護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位權是在傳統(tǒng)代位權理論的基礎上,針對我國近年來出現的三角債和債務人逃廢債務現象,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債務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延伸至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是指債權人放棄其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和其他債務關系。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一規(guī)定來看,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責是單方法律行為。但是,合同法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責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權或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有害債權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和第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債務人
在債務關系中,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件向對方(債權人)承擔一定行為的一方。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這種義務的主體必須承擔向債權人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也可以有債務人的資格。
四。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103010從公平原則出發(fā),債務人被賦予許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其給付義務。這種保留付款的權利是同時履行抗辯權。103010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履行抗辯權后。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到達履行期限的另一方有權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這是履行后的抗辯權。103010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在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應先履行的一方在對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103010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yè)信譽的損失;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按照上述規(guī)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后,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
(4)對無效債權的抗辯權。
103010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返還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相關問答:債務人和債權人區(qū)別有什么 一、債務人和債權人區(qū)別有什么1、債務人和債權人區(qū)別如下:(1)定義不同。債權人指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而債權人則是指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2)權利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有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訴權;而債務人的權利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債權無效抗辯權。(3)行使的義務不相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二、債務人借錢不還怎么討債債務人借錢不還怎么討債如下:1、對方有歸還誠意,但暫時無還款或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的,可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時間或分期還款;2、對方有歸還誠意,但限于客觀原因無法還款,基于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盡快安排起訴事宜;3、對方無歸還誠意,但有償還能力的,建議采取適當的方式給予壓力,迫使還款。如非訴手段無法實現催款效果,則建議立即采取訴訟方式且考慮采取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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