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是如何的
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抵押權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權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權善意取得是指不動產未作登記或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正的不動產所有人不符,對不動產沒有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設置抵押權,債權人不知或不應知存在權利瑕疵,債權人依然能取得抵押權。具體構成要件為:
1.抵押權人在取得抵押權時為善意;
2.不動產或動產是否已經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或交付;
3.債權人已依約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一、抵押優先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在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通過折價、拍賣方式處理抵押物,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債權優先受償的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三、什么是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于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么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 合同生效時間 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也規定了 抵押權的實現 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其順序是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無論誰先設定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抵押應先于質押。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并登記,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先于質權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要求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確定債權的;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已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六)法律規定的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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