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如果是個人債務的,由個人財產承擔。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夫妻雙方已經分割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不是,因為它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妻子需要償還離婚前的債務嗎,需要償還,如果婚內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么離婚時妻子就要承擔一部分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內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并且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離婚時,妻子是不需要對該債務承擔責任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一)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二)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來進行離婚,即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內達成的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的有關問題,不能夠對外對抗債權人的追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您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第一、給予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如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第二、夫妻雙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且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
如果該債務為個人債務,則有個人承擔。個人債務包括第一、一方的婚前債務;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比如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另一方面,夫妻債務如何承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內部協議只能對內,不能對外,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權人依然可以要求雙方來償還這筆債務,一方只能事后再向約定承擔的一方追償。
希望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典》第 1064 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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