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民法典規定的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對于反擔保,《民法典》未作出重大變更,結合(2013)民申字第1578號的判決來看:反擔保是為了保障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對債務人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保證人已履行擔保責任為前提,其中,若主合同的保證期間與反擔保人的保證期間二者適用的起算規則不同時,反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應當從擔保人實際履行擔保責任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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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嗎:依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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