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破產后債務由誰承擔
個人破產后的債務應當清償,個人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對于公民對外的債務都是個人債務,債權人可以對不還錢的人提起訴訟,要求還錢,如果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優先清償的債務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其次,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再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個人申請破產后,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么此時對于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典》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一、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眾所周知,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是一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二、公司破產后債務的承擔者
當公司破產后,債務的承擔者有三類:一是債權人,二是債務人,三是擔保人。
1、債權人
債權人是指在公司破產后,擁有公司債務的人,他們有權要求公司履行債務,但是,如果公司破產,他們也只能收回公司的資產,而無法要求公司履行債務。
2、債務人
債務人是指在公司破產后,承擔債務的人,他們必須按照債務協議承擔債務,如果公司破產,他們也必須支付債務,即使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也是如此。
3、擔保人
擔保人是指在公司破產后,承擔公司債務的人,他們可以提供財產作為擔保,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
三、公司破產后債務的處理
在公司破產后,債務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債務重組,另一種是債務清償。
1、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在公司破產后,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重新協商,將債務重組,以減輕債務人的壓力,債務重組可以使債務人獲得更多的時間和空間,以償還債務。
2、債務清償
債務清償是指在公司破產后,債務人必須全額償還債務,債務清償是債務人的選擇,但是,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債務人就需要自己承擔債務。
四、公司破產后債務的償還
公司破產后,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抵押品清償,另一種是資產清償。
1、抵押品清償
抵押品清償是指在公司破產后,債務人可以使用自己的抵押品來償還債務,抵押品清償可以減輕債務人的壓力,但是,如果抵押品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仍然需要自己承擔債務。
2、資產清償
資產清償是指在公司破產后,債務人可以使用公司的資產來償還債務,資產清償可以減輕債務人的壓力,但是,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仍然需要自己承擔債務。
五、公司破產后債務的擔保
公司破產后,債務的擔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擔保,另一種是財產擔保。
1、擔保
擔保是指在公司破產后,債務人可以用自己的擔保債務,這種方式可以確保債權人得到償還,但是,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仍然只能收回擔保的,而無法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2、財產擔保
財產擔保是指在公司破產后,債務人可以用自己的財產擔保債務,這種方式可以確保債權人得到償還,但是,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仍然只能收回擔保的財產,而無法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六、結論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公司破產后,債務的承擔者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的處理方式有債務重組和債務清償;債務的償還方式有抵押品清償和資產清償;債務的擔保方式有擔保和財產擔保。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該認真考慮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的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債務的承擔者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的處理方式有債務重組和債務清償,債務的償還方式有抵押品清償和資產清償,債務的擔保方式有擔保和財產擔保。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該認真考慮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的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后債務由誰償還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于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出資承擔,所以破產后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條件
1、《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民事訴訟法》第一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可見,我國破產法對破產條件界定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破產程序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后,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并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
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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