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合同都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準文字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于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于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
1、規格條款:對于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包裝條款。對于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
5、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
A、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
B:檢驗合格后付款;應更正為“檢驗合格后____日內付款”。
6、違約責任條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欲防范法律風險應著重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這兩個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把好合同簽訂關。合同條款應合法、完備。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是設定合同條款的重要準則;托運人應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是承運人履行安全地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并交給收貨人之義務的前提。如果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情況一無所知,也難以完成運輸義務;明確貨物包裝要求。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響到貨物裝卸及運輸安全;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將托運貨物提交給承運人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止,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的實際控制下,此期間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應當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何時為貨交承運人,何時為貨交收貨人。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做好細致入微的工作。作為托運人,在辦理托運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權利義務的約定,明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等;作為收貨人,在接受貨物的時候,一定要當場檢驗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異議,并做書面記錄。事后發現,及時發出異議書,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證據保全措施,以為將來索賠收集證據。“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切實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遵循適當履行、誠實守信原則。對履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進行雙方協商,做好對合同內容的補缺和推定。正確行使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提存以及違約時的減損義務,自己的權益同時不損害對方利益。”
第一,入職1個月內必須簽合同
第二,離職及時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
第三、合同簽訂后,一份由本人簽收
第四、試用期工資不低于轉正后的80%
第五,約定工資,待遇,福利,崗位,工作時間
第六、試用期不能超標
第七、續簽需要有本人申請意見。
承包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是一個概念,承包合同屬于《民法》和《合同法》范疇,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范疇, 不存在簽訂承包合同規避勞動合同風險的說法。勞動糾紛的歸口部門是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當事人雙方存在承包糾紛可以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律師觀點:合同是施工企業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大致上可以分為3個方面,第一是招投標檔案風險;第二是合同內容風險;第三是合同履行風險。
建議:在編制招投標檔案時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對通用條款進行研究和詳細解讀并參與專用條款的撰寫,從法律層面上保證投標檔案本身的合法性和嚴密性。由律師負責對合同內容進行詳細審定,可以有效規避合同陷阱,防止出現不平等的合同條款,避免出現因合同文字約定不嚴謹、不明確給企業帶來損失。由律師參與合同履行全過程,對從專案經理的任免、授權到專案過程的痕跡管理等每一個環節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增強企業員工的合同風險意識,避免利益受損。
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求解答
一、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后,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說,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thldl..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對于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鐵飯碗” 很多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這其實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勞動是有終止時間的,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除此之外,二者無本質區別,凡是法律對符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
如何規范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以規避合同風險 您好,在合同文字的內容方面,一定要力求完備,不要怕麻煩。如果是購買期房,就算開發商向你提供的是規范合同文字,購房者也一定要對交房時間、交房標準等細節部分考慮到位,并且保證文字表達清楚、準確,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還有口頭協議或約定,一定要以附加協議的形式附在合同之中。
另外,雙方記得約定好一旦因其中一方原因導致交易不能正常完成的,應如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一份好的法律文書可以極大的降低合同風險,在制定合同時要慎重,查清對方的資歷,公司的話比如要看企業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登記、年檢、稅務登記情況)公司的信譽情況注冊資金等,在簽訂和同時要事先設想好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并明確各方權利責任,尤其要明確違約責任條款,可作為事后追究責任的依據,這樣可以極大提高事前警告和事后補償的效果。
1、需對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充分的了解
《合同法》從合同的含義、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無效等等與合同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另外,其他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對《合同法》中的某類具體的合同在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我們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應當參照《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來操作,以避免因該合同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需要對合同的內容做出相應的變更。
2、了解合同對方的基本情況,審查其是否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在合同簽訂前先了解下對方的基本情況,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欺詐和違約情形的出現。如果合同對方是企業的可以保留其營業執照影印件,如果是個人,那么應當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簽約主體是否具有簽約資格將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與該企業法人簽訂,只有在企業法人授權于分支機構,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的情況下該企業的分支機構才有簽約的權利。
3、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
(1)對標的物及標的物的數量應當約定準確。由于,同類產品其規格、型號甚至其數量也會因包裝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標的物的規格、型號及數量應作出明確的約定,以避免應各方理解不同而影響合同的履 行。
(2)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合同糾紛中,由于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合同糾紛的很大比例,所以對質量條款的約定絕對不能有半點疏忽。因為,一旦發生質量爭議,就需要一個客觀標準來衡量并確定責任的歸屬。所以為避免爭議發生,在合同中應當要約定一個質量的檢驗標準。并且對產品質量的異議還必須要有時間與條件的限制,為此在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此作出明確的約定。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和條件限度內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守約方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超過這一限度,對方就不再承擔質量責任。 (3)包裝條款。如果合同一方對于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對其包裝有不同要求的,應當在合同簽訂時作出約定。
(4)付款時間及價款的約定。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如果約定不明則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另外,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所購的標的可能會是多類產品,但卻只在合同中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而未明確具體每種產品的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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