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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意格式合同的風險防范?(論格式合同的風險和防范措施)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1 06:42:37

合同風險防范有哪些

簽訂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      1、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      風險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風險      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有處分權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認,但追認是對方的單方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對其有利才追認,不利則不予追認。      防范:簽訂合同前要審查對方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對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對企業而言則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經注冊成立。涉及標的物處分或轉讓的,審查該方是否對標的物具有處分的權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處分權),必要時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處分權作出保證。

      風險二:合同欺詐的風險      對方盜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或以虛假的單位簽訂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單位沒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當事人,不會承擔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責任,而假冒單位或個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責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損失,該假冒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騙取己方的財物。      防范:實行客戶資信管理制度,簽訂合同前要對客戶的資信信息、資信檔案、信用狀況、信用等級進行調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和違約風險。簽訂合同時要審查對方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包括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年檢資料,確定對方是否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以及其資金、信用,經營情況,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進行合同項下的業務。同時對合同經辦人尤其是簽字代表進行審查,查看對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包括該授權委托書簽字蓋章是否真實、授權范圍是否明確,有無存在涂改之處,以確定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于標的額大的交易或需長期履行的合同,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風險三:簽約能力禁止的風險      風險:單位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這種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并發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簽訂階段風險防范      合同一定要蓋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簽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字系偽造,合同仍然有效。對于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對外簽訂合同應有法人的授權委托書,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變更時應有法人重新簽發的新的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并通過一定渠道予以核實(如到當地工商局網站核對注冊信息),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      對己方而言,應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企業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權限的范圍、取得程序,避免因企業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害。在己方職能部門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時,如合同有效對己方有利,可以認定職能部門的簽約行為為無權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認承認該合同有效。      2、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      可能風險:對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約的能力,或者陷于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債務,或者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無法回收價款,或者只能從對方的清算財產中獲得部分賠償。      防范應對:在合同簽訂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對于金額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履約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在非簽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采取分期發貨的方式,實行按月結算,盡量降低呆壞帳風險。      3、爭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動權,其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為了爭取在履約過程中或發生爭議時的主動地位,公司應制定自己的標準格式采購合同和供應合同并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標準文本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所進行的同類交易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和風險,以及出現該等問題或風險時有利于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處理辦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僅能節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減少交易風險,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爭議。此外,爭取合同的起草權,還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慮己方的利益,從而盡量避免己方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如何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      4、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      合同條款系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直接關系雙方之間的利益安排,一項技術性要求高、風險性很強的經營行為,如果合同草擬不當,很有可能陷于對方設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而受益明顯地和義務不對等。有了糾紛,對方會以合同上的約定系雙方自愿達成的結果進行抗辯,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經濟上的損失。因此,無論是如何將談判內容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在合同文本上,體現疏而不漏,還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風險進行評估和應對處理,都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風險,預防合同糾紛。      5、不得疏忽對最終簽字文本的審查      甲公司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兩份簽字蓋章(包括騎縫章)后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手寫對其中某一條款作了對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蓋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將兩份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回寄其中一份給家公司,甲公司沒有注意到條款已經修改,未及時提出異議。后乙方根據修改后的條款主張權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據合同條款履行。這是典型的單方面修改合同最終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沒有及時發現修改后的條款,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條款結算貨款,因甲方不能證明修改系乙方單方面所為,導致甲方的損失。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簽訂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點擊這兒      #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合同糾紛律師#

如何規避合同風險

如何規避合同風險

一切合同都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準文字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于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于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
1、規格條款:對于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包裝條款。對于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
5、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
A、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
B:檢驗合格后付款;應更正為“檢驗合格后____日內付款”。
6、違約責任條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如何規避運輸合同風險

欲防范法律風險應著重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這兩個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把好合同簽訂關。合同條款應合法、完備。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是設定合同條款的重要準則;托運人應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是承運人履行安全地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并交給收貨人之義務的前提。如果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情況一無所知,也難以完成運輸義務;明確貨物包裝要求。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響到貨物裝卸及運輸安全;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將托運貨物提交給承運人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止,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的實際控制下,此期間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應當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何時為貨交承運人,何時為貨交收貨人。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做好細致入微的工作。作為托運人,在辦理托運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權利義務的約定,明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等;作為收貨人,在接受貨物的時候,一定要當場檢驗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異議,并做書面記錄。事后發現,及時發出異議書,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證據保全措施,以為將來索賠收集證據。“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切實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遵循適當履行、誠實守信原則。對履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進行雙方協商,做好對合同內容的補缺和推定。正確行使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提存以及違約時的減損義務,自己的權益同時不損害對方利益。”

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

第一,入職1個月內必須簽合同
第二,離職及時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
第三、合同簽訂后,一份由本人簽收
第四、試用期工資不低于轉正后的80%
第五,約定工資,待遇,福利,崗位,工作時間
第六、試用期不能超標
第七、續簽需要有本人申請意見。

如何簽訂承包合同規避勞動合同風險

承包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是一個概念,承包合同屬于《民法》和《合同法》范疇,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范疇, 不存在簽訂承包合同規避勞動合同風險的說法。勞動糾紛的歸口部門是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當事人雙方存在承包糾紛可以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施工企業如何規避建筑合同風險?

律師觀點:合同是施工企業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大致上可以分為3個方面,第一是招投標檔案風險;第二是合同內容風險;第三是合同履行風險。
建議:在編制招投標檔案時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對通用條款進行研究和詳細解讀并參與專用條款的撰寫,從法律層面上保證投標檔案本身的合法性和嚴密性。由律師負責對合同內容進行詳細審定,可以有效規避合同陷阱,防止出現不平等的合同條款,避免出現因合同文字約定不嚴謹、不明確給企業帶來損失。由律師參與合同履行全過程,對從專案經理的任免、授權到專案過程的痕跡管理等每一個環節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增強企業員工的合同風險意識,避免利益受損。

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求解答

一、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后,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說,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thldl..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對于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鐵飯碗” 很多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這其實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勞動是有終止時間的,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除此之外,二者無本質區別,凡是法律對符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

如何規范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以規避合同風險

您好,在合同文字的內容方面,一定要力求完備,不要怕麻煩。如果是購買期房,就算開發商向你提供的是規范合同文字,購房者也一定要對交房時間、交房標準等細節部分考慮到位,并且保證文字表達清楚、準確,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還有口頭協議或約定,一定要以附加協議的形式附在合同之中。
另外,雙方記得約定好一旦因其中一方原因導致交易不能正常完成的,應如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如何防范合同風險

一份好的法律文書可以極大的降低合同風險,在制定合同時要慎重,查清對方的資歷,公司的話比如要看企業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登記、年檢、稅務登記情況)公司的信譽情況注冊資金等,在簽訂和同時要事先設想好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并明確各方權利責任,尤其要明確違約責任條款,可作為事后追究責任的依據,這樣可以極大提高事前警告和事后補償的效果。

1、需對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充分的了解
《合同法》從合同的含義、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無效等等與合同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另外,其他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對《合同法》中的某類具體的合同在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我們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應當參照《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來操作,以避免因該合同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需要對合同的內容做出相應的變更。
2、了解合同對方的基本情況,審查其是否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在合同簽訂前先了解下對方的基本情況,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欺詐和違約情形的出現。如果合同對方是企業的可以保留其營業執照影印件,如果是個人,那么應當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簽約主體是否具有簽約資格將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與該企業法人簽訂,只有在企業法人授權于分支機構,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的情況下該企業的分支機構才有簽約的權利。
3、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
(1)對標的物及標的物的數量應當約定準確。由于,同類產品其規格、型號甚至其數量也會因包裝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標的物的規格、型號及數量應作出明確的約定,以避免應各方理解不同而影響合同的履 行。
(2)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合同糾紛中,由于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合同糾紛的很大比例,所以對質量條款的約定絕對不能有半點疏忽。因為,一旦發生質量爭議,就需要一個客觀標準來衡量并確定責任的歸屬。所以為避免爭議發生,在合同中應當要約定一個質量的檢驗標準。并且對產品質量的異議還必須要有時間與條件的限制,為此在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此作出明確的約定。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和條件限度內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守約方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超過這一限度,對方就不再承擔質量責任。 (3)包裝條款。如果合同一方對于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對其包裝有不同要求的,應當在合同簽訂時作出約定。
(4)付款時間及價款的約定。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如果約定不明則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另外,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所購的標的可能會是多類產品,但卻只在合同中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而未明確具體每種產品的單價

合同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合同管理風險防控措施有以下幾點: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制,明確合同管理的任務;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選擇的主動權;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4、嚴把合同審核關,重視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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