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債權轉讓后的法律關系如下: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
1、對受讓人而言 債權人 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對 債務人 而言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且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對原債權人而言 從原來的 債權債務 中退出,對債務人不享有權利,但,債權人 轉讓合同 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綜上所述,債權實際上是公民擁有的某種預期財產,但是當債權人對其他人產生了新的債務時,這種預期的財產也是可以進行合法地轉讓后成為用來清償的債務的,但是因為主體身份因為轉讓行為而發生變化后容易發生償還對象方面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還有責任嗎
債務轉移,是要經過債權人同意的。如果未經債權人同意,即使新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后,債權人仍可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償債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但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不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擔保人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二、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有哪些: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3、經申請人同意;
4、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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