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綜上,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并非不存在著中斷的問題,只是它中斷與否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并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是,若存在著諸如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要求履行義務、起訴等法定情由時,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產生中斷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主流觀點是,主 債務人 與連帶保 證人 的 訴訟時效中斷 關系不適用 訴訟時效 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而應適用 擔保法 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說, 連帶責任保證 中,主 債務 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不中斷。為免疑義,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或者答復,避免同案不同判,徒增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能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反面推論: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 代理 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說,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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