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法人代表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有很大的不同,簡單來說,法人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單位,而法定代表人則是國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時候報送政府備案的主要負責人,兩者在概念上、產生方式上、權限上、承擔的法律責任上均有不同,在一定情況下,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時造成他人損失或者其它法律后果的,都有法人承擔。只有超出委托權限范圍所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才有法人代表本人承擔。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1、產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2、人數不同,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個;3、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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