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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嗎?(債權人可以阻止公司合并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1 12:32:18

公司合并債權人有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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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債權人有那些權利,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公司合并中會產生公司財產與債務的轉移,對債權人影響巨大。公司合并債權人通常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在公司合并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首先享有知情權。合并各方當事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并的事實,以便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1.知情權的內容。債權人知情權包括了合并事實的告知和異議權的告知。公司除了應將公司合并的事實告知公司債權人之外,還要將公司債權人享有的異議權告知公司債權人。

  2.知情權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兩種形式,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時采取公告和通知兩種方式。

  (二)異議權。債權人的異議權是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債權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異議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債權人享有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人員的范圍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在股東會、董事會上投票同意作出違法決議的股東、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清償、擔保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監督職責的監事,不過這些人中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公司注銷后債務如何清償

  通常情況下,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公司注銷后債務如何清償?區分具體的情形,會有以下債務清償方式:

  (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后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二)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三)根據合伙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伙企業清算中,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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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企業合并和非企業合并

注會考試會計上內容

1、企業合并亦稱 “公司合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并協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一體,組成一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企業合并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于各個合并企業的資產總和。企業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吸收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并后,其中一個企業接收了其他企業的資產 (包括債務)后繼續存在而其他企業被解散的合并方式。在這種方式中,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并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續存企業。

新設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并后,在所有企業都解散的基礎上,設立一個新企業的合并方式。企業合并的效應,主要是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2、非企業合并,就是一個企業對另外一個企業進行投資,但是投資額度,還沒有達到控制的情況,也就是說不能夠對被投資企業形成方針、政策與決策的決定權,也就是沒有形成母子公司的性質。

擴展資料:

企業合并程序

1、合并協議的締結

合并協議是公司合并的基礎,是參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合并的有關事宜如:合并的方式,存續或創立公司的組織,各方債權、債務的安排等達成的書面協議。合并協議締結后,并非即刻發生效力,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還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后,始生效力。因此,合并協議是一種創刊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并協議的通過批準 企業合并事關股東權益,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根據中國《公司法》第38、39條和第103、106條的規定。

有關企業合并屬于公司重大事項,適用特殊表決程序,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此外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協議,必須報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的編制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主要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是企業合并中必須編制的報表。企業還要編制財產清單,為清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應翔實準確,做到賬實相符。

3、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為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各國公司法都在企業合并程序中規定了債權人保護措施。即要求在作出企業合并決議后,有及時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義務。

在法定的期限內,債權人有權對企業的合并提出異議。企業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企業合并的默認。

4、辦理合并登記

合并登記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滅變化經可分為三種情況辦理工商登記:

(1)設立登記。企業設立登記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前提,非經設立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商業活動。

(2)變更登記。存續企業合并并行為的完成,使其股東、公司章程、資本結構均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辦理變更登記。

(3)注銷登記。無論新設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須導致其中一方或多方當事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這也是中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合并

公司合并為什么要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的異議權是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債權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異議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債權人享有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但是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任意選擇這兩種方式,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要求進行清償的債權原則上是到期債權,提供擔保則只適用于未到期債權,并且必須以合并對其債權產生危害為異議的構成要件。也有人認為,在公司債權人異議權不能阻卻公司合并后,需要在這方面適當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在公司合并致使合并后的公司資產減少、債務增加(如與虧損乃至資不抵債的企業合并)等使債權人原有的清償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清償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未到期的債權人應有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不過為預防債權人濫用此項權利,應規定要求提前清償的債權人要舉證證明其清償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確實受到損害。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到期債權而言,無論公司是否合并都是公司所應馬上履行的義務,因此,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公司不得以擔保代替清償;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司可在擔保與完全清償自由作出選擇。而對于未到期債權,債權人必須要舉證證明公司合并會損害其清償利益,如果理由成立,公司就應依照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或進行清償。但是,這里還需要注意未到期的擔保物權,特別是在物權法確定了浮動抵押后,其更有確定之必要。筆者認為,對于未到期的擔保物權,如果債權人要求重新提供擔保的,公司應重新提供擔保。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個人認為公司可以在清償與提存之間自行做出選擇,畢竟未到期的擔保物權是作為未到期的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如果這個時候強制要求債務公司進行清償,顯然對公司債權人保護過度,而通過提存的方式,則可以達到平衡。
公司合并的具體程序分為幾個階段
1、由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并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并,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并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備置于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簡述公司合并的種類及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1.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 公司法 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 法規 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 債權人 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 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合并后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自做出合并決議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可以要求清償債務。最重要法律后果:合并后的各方的 債權債務 由合并后的公司 繼承 。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通過其后勤企事業單位,或各部門后勤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將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資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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