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土地就是人們的命根子,沒有了土地也就意味著沒有了生存之根本?,F在政府出臺了很多關于土地改革的政策,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要最大程度地保護我們每個人的土地合法權益。可能很多人對土地這方面的一些知識不怎么感興趣!所以平時也懶得去了解。其實大家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那么今天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最新的土地政策吧!
2017農村土地政策最新介紹
1、什么是土地經營權的轉包、出租、互換?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承包土地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轉包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權。采取互換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要求是什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3、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過哪些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4、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任意調整承包地嗎?
不能。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5、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根據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經承包及發包方雙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外遷或者主要勞動力外遷,轉入城市或其他村,戶口也外遷的;
(3)由于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準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閑置、拋荒耕地2年以上的,發包方有權收回該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嚴重破壞,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無法履行。
6、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婦女離婚或者喪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農民進城務工后,其承包的土地村組織能否收回?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村組織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得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好了,關于土地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小編已經給大家介紹的差不多了,如果大家對這方面的知識比較感興趣的話下去還可以做一個更為詳細的了解和調查。大家也知道自古以來土地就是我們生存的根本,所以無論到了什么時候我們都應該去親近土地,了解土地,這畢竟是涉及到我們的一些權益問題,了解的多了以后說不定哪一天就可以派上用場了。
一、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條件
已經生效的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經過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導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發包方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識,簽訂解除合同,那么農業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解除合同。農業承包合同解除必須符合的法定解除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產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屆滿而解除合同;
(3) 合同約定解除 農業承包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而解除
(4)因不能實現農業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遷設區的市且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無力經營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人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閑置而可能導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而導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勸阻無效的;
(11)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影響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雙方達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諸如上述法定條件時,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則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最終是否能夠解除合同,還須經過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予以確認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
二、實踐中的 解除 情況
在一些農村,有些村委會隨意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后,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三、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一)農村土地全面調整中產生糾紛的處理問題
在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經大多數村民同意為由對全村土地進行調整,有的村民特別是通過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調整,在村委將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給他人后,村民訴求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此類案件區別情況,實踐中分類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參與分地活動的當事人(一般是以抓鬮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農戶已實際進行了耕種,判定已實際終止原合同,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賠償或者補償。
2、對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絕參與土地調整,要求種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實際耕種前,原則上支持其訴求。但對于全村村民已實際耕種的,要由村委會做出賠償,賠償數額一般按照減少土地面積的純收入與剩余承包年限的積;對于分配的實際土地面積和土地等級并未減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種植實際分配的土地,請求繼續耕種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終止為由不予支持,賠償數額按照未耕種土地純收入與未耕種年限二分之一的積計算。
3、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納入了土地調整方案的,承包人參與了土地分配活動的,判定合同終止,參照承包方對土地的實際投入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超過3年的土地純收益)由村委會給予補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補償。
客觀地講,以上司法處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對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來講,承包期之內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調整,除非出現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許做出土地調整的,而且即便出現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個別調整。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糾紛時,發包方調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對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物權性保護原則,發包方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與發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發包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亦應給予賠償,這種賠償往往數額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實際狀況來講,特別是對于已實際耕種的情況來講,如果不做出變通性處理,引發的后果不堪設想。鑒于現實狀況,我們選擇了以上司法處理方式,這不僅符合當前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而且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展,可在適當時機按照法律本意通過判決將此類案件的處理予以確定。
(二)農業承包 合同的效力 認定問題
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確認合同效力后,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復,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復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在審理具體案件確定合同效力時,我們的意見是原則上適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三)關于損失的主張程序問題
當事人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予以支持,其損失部分的救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應充分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并在判決說理部分告知對損失部分另行主張;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終止的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予以適當補償。
2、對于當事人有賠償請求的,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賠償數額;對于案件情況比較復雜,駁回訴求不利于穩定的案件,在當事人就賠償數額問題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可做出適當調查后,確定賠償數額,不宜機械處理。
3、對于案件影響較大,涉及人數多的,一審期間因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訴求被駁回的案件,二審法院應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不宜簡單維持原判。
無論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糾紛,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糾紛,都存在著損失的確定和如何主張問題。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執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據現實狀況其訴訟又難以得到實際支持,此時存在從實質上損害了少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問題。如果當事人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通過賠償的方式得到救濟,一般會產生較好的效果,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案件來講更是如此。依照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們確定了上述司法處理意見。
已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和隨意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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