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公司單方面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可以賠償12個月兩倍工資,通常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相關。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 支付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 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怎么賠償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情況如下:
1、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如果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例如未經過勞動者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無故辭退等,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解除條件,例如雙方協商一致、試用期結束等,單位在符合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合同,例如自然災害、戰爭等,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其他情況: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與上述情況不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例如,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是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導致公司無法繼續與其合作,那么單位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賠償的材料:
1、合同解除通知書:單位應當向被解除合同的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合同解除的原因、時間及方式等;
2、違約金證明: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違約金支付記錄、協議書等;
3、經濟損失證明:如果因解除合同導致了經濟損失,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
4、協商解決材料:如果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了解除合同和賠償的協議,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協商材料,如會議紀要、談判記錄等;
5、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單位還應當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法律文書、仲裁裁決書等。
綜上所述,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重大過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預告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者具有以上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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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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