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違約后,乙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嗎?
甲方違約后,乙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要求甲方的違約屬于根本性違約,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明示或默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者遲延履行主要義務并在催告期間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訂立的條件如下:
1、合同雙方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對合同主要內容的約定能夠達成合意,且雙方意思表示均為真實;
3、合同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
4、合同訂立形式需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合同的終止的情形如下: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協議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協議可以單方面解除。
簽了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單方解除是有前提的,這一前提就是解除合同的一方享有單方解除權,這種單方解除權可以是法定的解除權,也可以是約定的解除權。一旦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權事由出現,解除權人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單方面解除協議條件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協議可以單方面解除。但是單方面解除是有前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受托人單方面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告知被委托人,并盡快與為被委托人交接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時,有約定的委托報酬的,應依約支付報酬。解除合同時應當盡可能的規避給對方帶來損失的風險。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一、委托合同終止的效力
委托合同終止也就相當于合同解除。如果是因為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如果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風險應該如何防范?
(一)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自己受到損失
法律風險: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應當透徹了解處理委托事務可能給受托人帶來的損害的情況,明確防范這些風險的措施,并將風險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確保處理委托事務不會給受托人帶來損害。
(二)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
法律風險: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可能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受托人沒有過錯,但基于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而要承擔責任。
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處理委托事務前約定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方式,并約定責任。
(三)解除委托合同
法律風險: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預知影響處理委托事務的各種因素,并預測各種因素影響程度,建立這樣的基礎之上決定是否處理委托事務,盡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發生事前不能預知的情況,必須解除委托合同的,應當盡量避免、減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四)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
法律風險: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簽了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出現法定、約定解除條件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后即可解除合同。出現解除條件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能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即可,除此以外,用人單位為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合同無需再提前30日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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