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符合受理條件;
2.不屬于仲裁管轄的爭議范圍;
3.沒有明確的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
4.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及 勞動法 的規定, 勞動爭議 案件應首先經過 勞動爭議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在執行程序中經人民法院審查如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但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應如何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律及過去的司法解釋并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也不統一。最高院于2001年3月22日公布、4月30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在第21條規定,對此類因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書后的三十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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