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大家解答合同怎樣約定違約責任這個問題。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做詳細約定。
對于延遲交付貨物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人民幣多少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需注意的是,對違約責任切勿只是約定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會導致守約方若無法充分舉證實際損失,主張賠償則可能不會被法院所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分析: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金錢債務未實際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勞動合同法 中關于違約的規定有以下兩種: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約定 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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