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正怎么個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5、特別程序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3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1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3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其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4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 1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四、期限、拒絕和復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證流程
1、申請與受理。2、公證處審查階段。3、公證處出證。
【法律分析】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公證的流程是指:1、公民或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2、當事人應主動配合公證處的審查工作,接受詢問,并在制作筆錄中核對無誤后簽名,當事人確實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4、經審核合適,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符合相關規定及要求的,公證處出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財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在辦理財產公證時,應先填寫公證申請表,接下來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3.申請公證的文書。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等。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處公證流程
公證是在指定機構對需要使用的證件的真實、合法性做一個證明,辦理人提出公證申請后將會有相關的工作人員對證件的情況審核,確定真實有效后根據流程給辦理人出具公證書證明其具有法律效益,不過辦理公證的流程是非常簡單的,只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準備材料
公證申請時公證處都會收取申請者的相關材料,例如涉外公證時需要:公證證件、辦理人身份證明等,不同的公證證件需要準備的公證材料也有不同,需提前準備。
提出申請
確定辦理公證后辦理人可以直接在相關機構遞交公證辦理,辦理人也可以選擇交給代辦辦理,交給代辦申請公證時只需將材料郵寄給代辦即可。
繳納費用
確定需要辦理公證并確定公證類型后申請者需要按照規定的費用按時繳納,如果申請者是自己辦理可以當場繳納公證費用,如果交給代辦可以使用自己較為方便的方式繳納,例如:銀行卡、支付寶等。
遞交公證處
確定辦理人材料沒有問題后,代辦將辦理人的公證材料移交給當地公證處等待公證人員審核,在此過程中,公證處人員會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核查,如果認證辦理人的材料不夠真實、充足,將會要求辦理人繼續補充材料,屆時代辦將告知辦理人應如何準備。
等待審核出證
一般情況下公證處審核證件時都會在4個工作日左右出證,待審核完畢后則會將公證書返還給代辦,代辦會根據申請者的要求郵寄或等待申請者自取。
其實公證辦理起來是比較簡單的,辦理時的流程也是很簡單的,想要拿到有效的公證最需要保證的就是確保證件的真實有效性,只要公證處確定代辦的情況真實就能順利拿到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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