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
A、仲裁事項rnB、仲裁地點rnC、仲裁機構rnD、決效力rnE、仲裁費用負擔【答案】:答案:ABCDE
解析:
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的程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1、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乃是仲裁條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個國家仲裁,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規。由此可見,仲裁地點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解釋也會有差異,仲裁結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仲裁地點時,都力爭在自己國家或比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2、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機構有兩類,即常設仲裁機構和臨時仲裁機構。中國的常設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隸屬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設有分會。此外,在一些省市還相繼設立了一些地區性的仲裁機構。
3、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即進行仲裁的手續、步驟和做法。各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規則,但也允許按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并經仲裁機構同意,采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裁決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5、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的負擔問題。一般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包括
仲裁協議其法定內容包括仲裁受理的事項、仲裁庭組成方式、仲裁人的任命方式、仲裁地點、仲裁程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和法律適用。
1、仲裁受理的事項:
明確仲裁協議所約定的爭議或爭議類別,例如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
2、仲裁庭組成方式:
對于由雙方共同組成仲裁庭還是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來組成仲裁庭,以及仲裁庭人數等情況進行約定。
3、仲裁人的任命方式:
說明各方對于仲裁人的任命方式,例如委任、自由選擇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任命等情況。
4、仲裁地點:
明確仲裁庭的所在地或仲裁地點,也就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實際地點。
5、仲裁程序規則:
確定仲裁程序的規則,例如適用的仲裁規則、證據交換方式、口頭辯論和書面陳述等。
6、仲裁裁決的效力和法律適用:
規定仲裁裁決的效力和是否可以進行上訴,以及法律適用的范圍等。
仲裁協議簡介: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
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仲裁協議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書面形式。對此仲裁法有明確規定。
《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約定仲裁的表述
合同的糾紛是五花八門,雖然當事人會有不同。但是對于糾紛的性質就是千篇一律,大多人的糾結的合同的違約責任自己維權的途徑,那么合同的仲裁條款應該是怎樣寫呢?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歡迎您的閱讀。合同的仲裁條款怎樣寫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包含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約定仲裁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訴訟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發生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在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仲裁機關仲裁”、“爭議由本有關部門仲裁”、“爭議在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以上這些約定,在糾紛發生后,申請仲裁時,會被認為約定不明確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請。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如有的合同中約定:“爭議可提交A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有關仲裁機構仲裁”。這樣的約定,往往在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會就申請何地仲裁機構仲裁發生分歧,此時根據新仲裁法解釋第五條之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可以說,這樣的約定不僅沒有達到簡便快捷地解決糾紛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煩。 3、在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如有的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根據我國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由于這種協議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會被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約定,其仲裁申請不被受理。 以上就是為大家總結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歡迎來進行在線的法律咨詢。這里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仲裁協議書必須寫明的內容是
有時以發生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申請仲裁,關于仲裁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小編整理了關于仲裁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關于仲裁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仲裁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仲裁協議中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同法第17條規定了3種無效情形:(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是: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鑒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 綜合上面的介紹,仲裁協議必須包含仲裁事項、仲裁機構名稱等肉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仲裁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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