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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抵押的效力如何?(浮動抵押只能是動產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2 05:41:42

最高額抵押和浮動抵押的區別

法律主觀:

浮動抵押與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么 浮動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雖然也具有固定抵押這種擔保方式的共性,如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在債務得不到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處理抵押物,并從中優先受償等,但兩者的區別還是明顯的。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主體和范圍的區別。 物權法 規定浮動抵押只能適用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范圍較窄。固定抵押適用于在經濟活動中的任何 債權人 、 債務人 與第三人,范圍較寬。 (二)抵押客體的主要區別。 (1)對于可以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只限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動產,而把不動產、 知識產權 、債券等排除在浮動抵押標的物范圍之外,允許浮動抵押的物范圍較窄。對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規定,凡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允許固定抵押的物范圍較寬。 (2)抵押物的確定性不同。在設定抵押時,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約定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抵押財產才確定,也就是說抵押財產到底有多少,到此時才能確定。而固定抵押在一開始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就是確定的,抵押物本身數量、價值相對也是確定的。 固定抵押的抵押權只能設定在已經特定化了抵押財產上,而浮動抵押的抵押權是設定在尚不能確定的動產上。說浮動抵押制度的創設是對傳統擔保制度的突破,正是由于浮動抵押與固定抵押在客體上的這一主要區別。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力不同。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就是說,在浮動抵押期間,法律允許抵押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自由處分抵押財產;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不必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對于抵押期間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的價款處分的財產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浮動抵押與一般抵押,在抵押主體、抵押范圍、抵押人權利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浮動抵押如果登記的,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 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以上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于這些財產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記,既便于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還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以上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三、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396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403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該條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登記地點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擔保法中的(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財產所在地;
2、浮動抵押權的效力。《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不辦理登記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登記,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3、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合同

法律主觀:

動產浮動抵押的風險 (一)、主體風險 1、主體風險主要是因為《 物權法 》規定的主體范圍過寬,包括所有類型的企業、 個體戶 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由于沒有強制的最低資本限度和資本固定規定,其風險自不待言。而就算是 公司法 上的企業法人,由于我國 公司 法的登記制度不甚健全,資本控制有待完善,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情況十分普遍。正是由于我國目前對于個體工商戶、普通農戶現在的和將來擁有的動產,甚至對于個體企業、 合伙企業 、非公司企業現在的和將來擁有的動產,都缺乏有效的監 管制 度,難以避免諸如“騙貸騙?!毙袨榈陌l生。 2、從操作上來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登記部門現在沒有明確規定,從實踐中來講也無法確定。 (二)、抵押標的風險 動產浮動抵押最大的特點在于其抵押標的在設定抵押之時是不確定的。浮動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仍有經營自主權,即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使用和處分抵押物,如將其出售、出租、設定抵押等。抵押人的這種處分權是與浮動抵押物的浮動性一致的。這是浮動抵押風險的根本所在。 1、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的標的無法確定,那么抵押物的價值以及所擔保的債權的價值范圍都難以確定。在貸款的情形中,銀行只能估計設定浮動抵押財產的價值,來確定發放貸款的額度,但是,沒有專業的評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如果過分高估,那么從一開始,債權就存在了風險。而就算在設定浮動抵押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大于抵押擔保的債權,但由于此時抵押財產的價值只有借鑒比較的功能,最后實行抵押權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貶值是根本無法控制的。 2、動產浮動抵押的不確定性還在于,浮動抵押的前期登記,僅有證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權的固定效力。具體來說就是,在浮動抵押登記后,抵押財產依然可以被抵押人處分,到最后實行抵押權之時,到底還有多少財產可以做為抵押財產受償是無法預見,更是無法控制的。 3、在動產浮動抵押期間,抵押人合法處分抵押財產應當在合理的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但是,所謂合理的生產經營活動應該如何界定?法律沒有規定,在實踐中可能只有通過 法院 審查后確定,但是,由法院審查也只能做到事后審查,而事后審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1)、事后審查取證困難,不可能完全無誤的審查出抵押人惡意處分抵押財產的事實; (2)、事后審查即便可以確定抵押人惡意處分抵押財產,但若抵押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抵押權人的利益必定受損且無法彌補。 4、在正常的經營范圍內,抵押人對抵押財產可自由處分,不受抵押權人干涉,也不對因自身管理經營失誤而產生的損失向抵押權人負責。也就是說,在浮動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是完全被動的,對抵押財產的監管基本上完全缺失。若抵押人因經營不善、投資失誤而導致破產,則抵押權人的抵押權能實現多少,實在值得擔心。 5、《物權法》規定的設定浮動抵押權的財產范圍僅限于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等動產,而把 土地使用權 、房產和 知識產權 等價值較大且較容易監管固定的財產排除在外,致使抵押人的擔保能力變弱。 (三)、抵押權實現風險 由于動產浮動抵押固有的特征,在抵押權實現之時,也不可避免存在以下風險。 1、動產浮動抵押權效力順位之風險。 (1)、動產浮動抵押權的效力弱于一般擔保物權。就算浮動抵押設定在先,但由于設定之時并未對抵押財產進行固定,無法產生一般擔保物權之優先效力。在浮動抵押設定后,無法排除其他擔保物權之設立,而在浮動抵押轉化為固定抵押之前,其他擔保物權均優先于浮動抵押權受清償。 (2)、動產浮動抵押權在固定以后,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動產抵押權,依擔保物權的效力順位,依然不能優先于 留置權 和善意第三人的質權受償。 2、 破產清算 之風險。由于動產浮動抵押是以企業全部的設備以及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作為抵押物的,那么在抵押權人開始實行抵押權時,企業很可能進行破產清算。以清算后財產優先實現抵押權。此時,浮動抵押權已經轉化為固定的抵押權,但仍不能優先于法定的其他債權,例如職工安置費用等。 3、抵押財產數量和價值固定之風險。動產浮動抵押權實行之時,由抵押權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實現抵押權。但由于此前抵押物處于權利人和法院無監管的狀態下,在抵押權實行之時,難以將現有的全部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全部予以固定。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您介紹的上述問題的 法律知識 。一是:主體風險,可以說法規本身不可避免的風險。二是:抵押標的風險,是設定抵押之時是不確定造成的。三是:抵押權實現風險。最后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抵押權是不是交付生效

動產抵押權是一個比較常見的抵押權,如果想要抵押自己的動產,需要根據動產抵押權的條件來實行,那么動產抵押權的生效條件是怎樣呢?接下來由為大家帶來動產抵押權是不是交付生效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一、動產抵押權是不是交付生效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浮動抵押的效力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三、在我國動產浮動抵押是什么意思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有如下特點:      第一:標的屬于抵押人現有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第二: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于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將來會采取某種動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繼續經營。      浮動抵押的優勢:      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浮動抵押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      其次,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      此外,實行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于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浮動抵押的劣勢: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于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其利益的實現。      浮動抵押的效力: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動產抵押權是不是交付生效的相關內容,如果想要使動產抵押權生效的話,要符合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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