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需要進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以生活緊張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賭博,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應認定為詐騙罪,可以直接報警,不能起訴詐騙。
【法律分析】
如果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致使所借款一時無力償還,應屬于民事借貸糾紛,詐騙罪不成立。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借錢不還一般不構成詐騙,不能起訴詐騙。民間借貸屬于民法范疇當中的合同關系,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的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如果有人欠錢到期不還,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他發出支付令,令他還錢。申請支付令在訴訟上叫督促程序,適用于金錢債務和有價證券債務,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該明確 ,債權人有比較充分的證據,如有欠條、借據等。并且,一方是單純地享有權利,另一方是單純地有義務,雙方不是互相有債權債務。此外,欠債人應在國內居住,住所明確,以便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這些條件,債權人就可以寫出申請書,附上證據,向法院請求發出支付令,不需起訴。支付令發出以后,對方如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如在15 日出異異議,支付令即自動失效。債權人此時只能起訴,通過打官司來要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欠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欠錢不還是否算詐騙,一般因情況而定:
1、借錢不還不一定詐騙,也可能因為破產而無力支付欠錢,借錢不還一般屬于民間糾紛,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
2、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則涉嫌詐騙。債權人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如下: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 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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