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公司設立前,投資人算借款嗎?
不屬于。
投資不屬于借貸。因為投資是以獲取經營利潤為目的,通過投入資金或勞動,物質資源或無形資產等進行經營活動的風險行為,這種行為具有股東權利和投資義務,責任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而借貸只獲取或者不獲取約定數量的利息回報,沒有股東權利,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
所以要視當時簽訂的投資協議如何約定的責權利條款來判斷。民間借貸和投資有時不規范,對責權利約定不明確,是造成糾紛的根源。
什么是非法借貸
非法借貸指的是貸款利率高于銀行四倍,除國家允許的可從事借貸業務的公司外(例如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公司之間借貸也是非法的。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中第三項和第五項不容易被普通民眾所理解,因此有必要舉例進行解釋。
擴展資料:
在實踐中都有以下的非法借貸方式:
1、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貸
其表現形式為雙方以協議、合同等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并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在協議、合同中予以明確。在雙方的借貸協議中還有很多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其中也不乏擔保單位和擔保人的介入。
2、名為聯營實為借貸
這種形式很普遍,在現實案例中,企業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然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但是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
3、投資形式的借貸
一般來說,一家公司投資于另一家,會取得相應的股權。但是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并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者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無論被投資項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潤,實際上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是股權而是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法發放貸款
保底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聯營合同中的保底協議是無效的。
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應當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有保底條款的聯營,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論法人型聯營還是合伙型聯營,聯營各方是互擔風險,共享利益;所謂規避聯營行為,就是名為合伙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但卻約定有一方當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擔風險的聯營;這樣的約定,司法實踐中謂之“保底條款”;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贏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聯營合同中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合同有效,但該保底條款無效;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由于違反法律規定中有關出資的條款,涉及抽逃出資的危險。
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1、協議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規定;
3、協議違背公序良俗;
4、協議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于聯營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建設工程參聯建合同中;關于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對一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中的保底條款與規定,無關于保底條款效力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合同的多樣性也不允許立法一概而論地對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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