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
法律分析:一、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二、掛失止付的程序(一)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說來,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并不一定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二)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等,不能掛失止付。三、掛失止付的法律后果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并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掛失止付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支票。不能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空白票據。此處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體是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銀行或者出票銀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的申請人,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掛失止付的受理人,為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非金融機構外,其他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為票據上記載的金融機構。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等金融法規的規定,掛失止付的程序為:
(1)允許掛失支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起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以及聯系方法。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
(2)對于符合條件的掛失止付申請,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對相符并確未付款的,應當受理并立即暫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應進行相互通知。
(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同時,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此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時申請法院凍結票據的流通,亦反映出掛失止付僅產生該票據不獲付款的效力,并無產生票據轉讓行為無效的法律效力。
(4)失票人憑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受理掛失止付人請求付款或退款,此處的法院證明,應是法院在依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或者訴訟審理后所做出的判決。
(內容來自:商票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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