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是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具體如下:,1.約定解除是指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3.協議解除是指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糾紛處理辦法如下:,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確認解除合同效力之訴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關于解除合同的規定是,如果具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明示違約的;一方遲延履行,一方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程序
因為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方式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流程也是不同的,分為三種類型為大家介紹合同的解除流程。
協議解除取決于雙方有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法定解除權的存在。雙方解除合同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當然當事人也可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此外,在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批準解除的日期才是合同解除的日期。
二、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程序
法定解除權是當事人以單方的意思使合同解除的權利,按其性質來說,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民法典》第562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作了規定: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對于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不可抗力 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準,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br>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來裁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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