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
(一)對于贈與人來說,贈與合同撤銷主要分為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任意撤銷的,需要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作出撤銷,但是在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或者具有扶貧、救災、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時,無法任意撤銷。
(二)對于法定撤銷,主要看受贈人是否出現以下情況: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對于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而言,贈與合同可以在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撤銷贈與。
二、贈與合同撤銷的時限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應當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作出。
(二)法定撤銷的,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一)贈予財產完好無損時,贈與人可以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動產返還需要交付,不動產的返還除了交付還應該變更登記,對于股權,產生分紅的,應該再返還的時候連同分紅一起返還。
(二)贈與財產出現毀損滅失并且贈予財產屬于特定物的情況時,不能返還或不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贈與財產轉移至第三方時,不能認定是惡意轉移的,應當認定受贈人無法返還財產,可以折價補償
(三)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果贈與財產發生自燃貶損的,受贈人只需返還財產,一般不用承擔貶損責任;在法定撤銷中,因為受贈人存在較為嚴重的過錯,如果受贈人在贈與撤銷后故意使贈與財產發生貶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貶損補償責任。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在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其有任意撤銷權,同時贈與人也可以基于法定的條件撤銷贈與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六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撤銷的條件】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并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沖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相關問題】
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贈與活動以及贈與糾紛不斷增多。給出去的東西就沒法往回要了,這種觀點,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贈人的所作所為卻令贈與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無償性。2 單務性。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5 贈與為諾成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三 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1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撤銷贈與合同能夠使贈與財產物歸原主,自然維護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贈與行為之前,一定要慎重!
贈予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1. 贈予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其中一方將其財產交付給另一方,而后者不需要支付任何價款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原則上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或者執行期間,都可以撤銷合同。但是,對于贈予合同來說,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外,還要滿足特殊條件:
1. 滿足撤銷條件:贈予合同的撤銷需要滿足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另一方以及退還財物等等。同時,贈予合同涉及到不動產或貴重物品的轉移時,還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儲、保管等。
2. 存在正當原因:撤銷申請方必須證明存在正當原因,例如對方欺騙、威脅等等,這些都是合法撤銷的正當原因之一。
3. 合法身份:撤銷申請方在申請撤銷之前必須保持合法身份,例如贈與人死亡時,其遺產繼承人可以申請撤銷贈與合同。
4. 征得對方同意:贈予合同的撤銷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望撤銷合同,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容忍和認可,否則撤銷可能會面臨挑戰和法律糾紛。
5. 維護證據:撤銷申請方需提供充分、真實、合法的證據,以證明正當理由。同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贈予合同的另一方也需要留存合同的有效證明材料。
6. 考慮法律風險:在申請撤銷贈予合同之前,需要對自己的法律風險有清醒的認知。贈予合同的撤銷有可能會面臨協議無效、賠償、罰款等法律風險,需要充分考慮風險后再作決策。
總之,贈予合同的撤銷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同時需要注意以上事項。撤銷贈予合同涉及到自身利益和法律風險,應該慎重考慮和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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