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除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的情形外,要約都可以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一、要約撤銷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 合同 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可撤銷的情形有:
1、如果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的通知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可以撤銷要約;
2、如果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的通知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三、要約的撤回是指什么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撤銷要約要在另一方作出承諾之前表示自己要撤銷要約,如果合同雙方已經作出承諾,則不能撤銷。以上是關于要約的撤銷條件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