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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撤銷權行使條件(民法典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3 04:57:42

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以撤銷和可野叢以變更的一種民事行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屬于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卻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為:
1、因為重大誤解所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質頌帆櫻量、規格、品類以及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導致較大損失的,可被認定為重大誤解。
2、有失公平的合同。有失公平主要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驗,導致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3、以欺騙的手段簽訂的合同。
4、以威脅的方式簽訂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轎謹。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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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四個條件

法律主觀:

一、合同撤銷的條件
(一)欺詐。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構成欺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為使被欺詐人陷于錯誤判斷,或加深、保持其錯誤,而虛構、變更,隱匿事實之行為,此種行為既可以是積極作為,如故意制造虛假或歪典的事實,也可是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故意隱匿事實真相,但在不作為的情況下,只有行為人按照法律或習慣,負有告知義務而故意不告知時,才構成欺詐;
2.欺詐人必須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故意是指欺詐人有使被欺詐人因受其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的目的;
3.被欺詐人因欺詐人的欺詐而陷入錯誤的認識,即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的錯誤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被欺詐人因欺詐人的欺詐而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不僅包括被欺詐人原無錯誤,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的情況,而且還包括被欺詐人原已有錯誤,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其難于發現錯誤或更加深其錯誤的情況,認定欺詐行為還必須注意欺詐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能容許的欺詐,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即欺詐行為必須達到有悖于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欺詐人欺詐的目的明顯是為了被欺詐人的利益,即所謂善意欺詐就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二)脅迫。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構成脅迫應具備以下要件: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脅迫行為是指脅迫人以未來的不法損害相恐嚇,或以現時的身體強制為威脅而實施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既可以直接對相對人實施,也可以對其親屬或友人實施,脅迫的對象不僅包括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譽、榮譽和財產;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的故意是指脅迫人有通過脅迫行為而使表意人產生恐懼,并因此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者因脅迫者的行為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人的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構成乘人之危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況緊急而迫切需要對方提供財物、勞動、服務等,緊急危難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難,也包括經濟上的窘迫;
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
3.表意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實施了相應的行為,至于表意人實施的行為,即可以是積極行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是消極行為(如拒絕對方請求);
4.行為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同時,也嚴重損害了表意人的利益。乘人之危是前提,顯失公平為后果,如果某一行為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無顯失公平的后果,則這種行為只構成脅迫;如果僅有顯失公平之結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導致時,如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其行為無效;否則仍應適用暴利行為的規定。
(四)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當事人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即發生誤解;
2.誤解一方必須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等發生誤解,對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而產生的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發生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詐或不當影響所致;最后,誤解一方因誤解而訂立合同并遭受較大損失。
(五)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構成顯失公平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顯失公平發生在有償行為之中;
2.行為內容明顯違背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其認定應結合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交易習慣、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適當等方面綜合衡量;
3.該不公平的產生是由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的優越地位,而使得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最后,不公平的結果在訂立合同時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易,致使合同履行將會顯失公平的,則屬于情勢變更的問題。
二、可撤銷合同承擔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三、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下,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提出撤銷合同的主張,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于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于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愿,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合同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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