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起訴書樣本怎么寫?
探視權 起訴書 樣本怎么寫? 探視權起訴書樣本: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 北京 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 請求。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 監護權 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 之后,不直接來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于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綜上所述,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如果一方違背之前的協議,拒絕讓另一方探視孩子。那么此時,被拒絕的人就可以依據上面的格式,寫一份探視權起訴書,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讓自己去探視孩子。同時,夫妻的一方不得無故拒絕另一方父母的探視,這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的。
探視權協議書是怎么樣的?
。 一、探視權協議書是怎么樣的? 探視權協議是一種對于婚生子女探視規范的文本,其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本文通過對探視權協議書寫方式的介紹以及在書寫方式的時需要注意的細節的描述,可以讓我們對探視權協議怎么寫有更深入的認識與理解,可以讓我們寫出一個有利于父母與孩子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 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 》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 離婚協議 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 撫養 ,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1、時間 對于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后,還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么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 2、地點 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范圍,在孩子十歲以后,這些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于探視協議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 監護人 ,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于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一般而言,在探視權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探視權協議的書寫,一般就是需要注意這些,對于時間、地點、方式,在細節上一定要做好約定,找出對雙方都有利的方式來,這樣對于孩子在未來的成長中有著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議定探視權協議的時候議定要充分考慮三方的權益!
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怎么寫
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協議孩子的探望權需要寫清楚探視的時間、探視的地點、探視的方式等信息;
2、夫妻離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對方探望孩子的義務;
3、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下:
1、離婚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協議,即是說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完成了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或者判決離婚這一事項。只要達成了這一條件,離婚協議就應當發生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條款中涉及到人身關系的內容屬于無效內容;
3、離婚協議可以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權通常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則享有孩子的探望權,當然雙方協商共同撫養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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