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內容:1、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當中有約定的需要按照約定;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是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3、勞動合同是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的。
法律分析
上述內容展開來說,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協議優先。以下合同是不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是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履行的股權或者資產轉讓的合同;②外資并購當中資企業的合同;③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相關合同;④外資承包在中國領域內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沒有強制適用于中國法。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仍然是以意思自治為優先,并且意思自治是可以突破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當事人如果沒有選擇的,才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的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著最密切聯系的相關法律。有兩類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于(1)涉外消費者合同;(2)涉外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于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關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轄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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