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居間合同有什么規定嗎
法律主觀:
居間合同 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居間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簽訂居間合同后,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 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間費用。居間行為確實恰恰就是中介行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服務法律規定
實踐中,對于居間合同的處理情況,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續和程序進行,對于權利予以保護。那么,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 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屋中介雖然與服務者簽訂了服務協議但,往往只是向服務者提供了看房服務,后因價格或其他原因未能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最終的買賣協議。因此,居間人雖然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勞務和費用,但因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請求支付傭金,只能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 (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居間人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媒介服務促成合同訂立時,居間人就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合同當事人支付居間報酬。 也就是說,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居間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條件。合同是否已經履行不影響居間報酬的支付。 (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所謂返還財產,即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一方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已經接受財產的一方則有返還的義務。返還財產一般適用于合同已經履行的情況。 2、賠償損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還財產時通過損害賠償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其二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除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在特殊的情況下,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可能還承擔行政責任,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生產許可證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二、居間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系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異同點:委托合同屬于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托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它們的不同點在于: (一)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三)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三、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居間合同中由于涉及到居間人與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在簽訂合同是,委托人可以要求居間人履行保密的義務。
合同法關于居間協議的規定是什么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法律對居間合同沒有規定,只對中介合同有規定。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中介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中介合同是有償合同,中介人只有在中介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居間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居間合同不能隨時解除。找法網提醒您,只有在以下情形出現的前提下,才可以解除居間合同:
1。因不可抗力;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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