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的效力的法律規定
是只要借條相對詳細,并且當事人智力正常,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簽訂的,法律效力相當于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借方可以向借款方主張相關權利的。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借條有效期多長時間
借條有效期是如果借條是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在還清借款,銷毀借條前,借條長期有效。但起訴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超過三年的,借款人享有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三、如何認定借條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簽了借貸合同但要不到錢
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新增內容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內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 違背公序良俗的。
本次,新增的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對于前面半句,大家應該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相信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的出借人,都無放貸資格
“以營利為目的”,很顯然,!不以營利為目的,難道吃飽撐著,把錢借給別人,當然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另當別論。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這是該條款的核心。
那么何為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圍的廣泛性。
意味著從現在起,作為出借人如果借錢給沒有任何關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借款。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里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后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在上海二中院(2019)滬02 民終8454 號一案中,法院就這樣判決
無效合同所涉錢款金孫昊應予返還,所獲利益應予收繳至于返還金額,潘曉杰45 萬元的交付有轉款憑證佐證扣除潘曉杰自述的金孫昊 334,980 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曉杰基于無效合同的約定主張的其余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從現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資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問題,這才是最大的風險! ! !
一旦合同無效,能拿回本金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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