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運輸合同 糾紛該如何處理
解決運輸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和訴訟是準司法或司法解決。運輸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糾紛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甚至在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介人調解的情況下還是無法解決,雙方只能尋求準司法或司法途徑解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
三、承運人的 損害賠償 責任包括哪些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于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
(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由此可見,因運輸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當在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0409]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1225]第六條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承攬合同的管轄權屬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如果當事人在加工承攬合同中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其約定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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