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如下: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合同,訂金約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2、應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具備法律效;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我國法律對訂金的性質沒有作出明確的,訂金一般認為了預付款,不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作用,而定金是屬于履行合同保證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的,給付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5、二者的定義不同。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的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6、二者退還資金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時才可歸還;
7、二者違約處理不同。訂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如出現違約情形,可根據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若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一、定金可以退的情況如下: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不退合不合法,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的義務或者是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在這種情況下,不退是合法的; 2、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不退定金是不合法的。 總而言之,定金和訂金,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2.特點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而定金只有遇到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范等情況下,才能退還。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主要分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證約定金。
什么是訂金?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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