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證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5、特別程序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3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1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3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其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4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 1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四、期限、拒絕和復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公證流程
法律分析:公證的一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 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復議和申訴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公證處公證流程
公證的一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復議和申訴等內容。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3、審查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4、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5、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費多少?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
2、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
4、對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
5、對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每件收費800元。
6、對不動產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7、對其他物證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400元。
8、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對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9、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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