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在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的,法律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具有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達。委托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數據方式送達。電子數據方式送達,是指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為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
7、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幾種方式均無法送達時,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公告期滿后,即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
1、直接送達
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法院也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直接送達以將訴訟文書交給受送達人本人為原則,送交代理人、代收人等為例外。
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送達也適用于向法人、其他組織,或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而遭到拒收的情形。留置送達不適用于調解書。
3、委托送達
法院直接送達法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法院代為送達。
4、電子送達
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受送達人能夠及時收悉的方式進行送達,不適用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送達。
5、郵寄送達
法院通過郵局以雙掛號信的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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