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范圍包括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約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義務、違約金等。
一、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包括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的定義是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2、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二、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包括法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范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
作為合同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還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為好。
三、合同違約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損害賠償金的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金的范圍,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我們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維護自己的利益。下文分享的是違約損害賠償金的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金的范圍1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些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約定賠償范圍。
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
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
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
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
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金的范圍2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
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違約損害賠償金的范圍3一、關于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有哪些?
(一)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依其性質,屬于從合同,從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況且,違約的發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時,違約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另外,違約金條款也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時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強制性規定不相違背。
(二)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違約包括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違約的形態與違約金的性質沒有必然的聯系,究竟為哪種違約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得依當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規定而定,如只籠統約定違約時應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原則上應該認為包括所有的違約形態,但守約一方可以舉證排除。
(三)違約人具有過錯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的區分。過錯責任原則強調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應當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強調客觀上的違約行為是違約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一般而言,大陸法系對違約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普通法系則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過去,我國的法律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違約金的支付必須有債務人的過錯存在。新民法典對違約責任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違約金責任的承擔并不以過錯為前提,但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仍應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理由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于給債務人心理上制造壓力,因而應當以過錯為條件。如果違約人極盡謹慎及勤勉義務,仍對其進行處罰,與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強人所難之嫌。
2、與英美民法典的非道德化相對,大陸法系的違約救濟理論體現了強烈的主觀道德取向,違約人的主觀過錯不僅決定了違約責任的成立,而且決定著違約責任的范圍。
違約行為的可受責難性,才使得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礎,而過錯正是可受責難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過錯為原則也可以避免懲罰性違約金讓違約人承擔不可預見風險的弊端。以過錯為條件,自然就沒有不可預見之說,使懲罰性違約金體現更多的公平。
(四)關于損失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無關,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
二、什么是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
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了。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是行為人違約之后,依照合同支付的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必須要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違約金條款并且要有違約行為的存在。而且,違約人須具有過錯,但不一定造成損失。以過錯為條件,可能只是超過合同內規定的期限,但不一定造成損失。
法律分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賠償范圍應當包括: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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