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免責事項和免責事由的區別
免責事項和免責事由的區別是:免責事項是合同或協議中的條款,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約定,目的是限制責任;而免責事由是法律上的規定,根據特定情況或條件,使一方在特定情況下不承擔或減輕法律責任。
1、免責事項:免責事項是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的條款,用于排除或限制一方在特定情況下承擔的責任。這些條款通常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確表述,旨在限制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特定損失或責任。免責事項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約定,要求一方在特定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或僅承擔有限責任。
2、免責事由:免責事由是法律上規定的一系列情況或條件,用于在特定情況下免除或減輕責任。這些事由通常是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旨在保護特定方面的權益或平衡利益關系。免責事由是基于特定法律規定的情形,使一方在特定條件下不承擔法律責任或減輕責任。
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
法律主觀: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1、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2、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應注意以下兩點:,(1)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一)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二)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于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三)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系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承擔能否實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無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
在去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合同是會對于一些行為進行約定的,但是有的人也是會對一些合法行為進行約定,那么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 免責事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當事人可對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對于他人人身、財產等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二、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衛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三、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2、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必須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益,也就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對相對人的不利。 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的相關內容,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對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對于他人人身、財產等損失能夠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的或者約定的事實和理由。
民法典新規雇主免責條件
民法典新規雇主免責條件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純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故意: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除這兩種免責情形外,雇主還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轉移分散給社會。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只有雇主在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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