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如下: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合同違約類型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并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
明示毀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
②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
④違約的一方沒有正當理由。
2、默示毀約,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沒有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種類。
默示毀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
②一方以行為表示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房將房產已經賣給他人;勞務合同中,勞動者在履行勞務之前喪失了勞動能力的。
③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表明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
④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擔保。
二、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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