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多選
格式條款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八)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 保險合同 、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6、造成 人身損害 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7、《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的無效格式條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9、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哪些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法律規定了法定的格式合同無效條款的情形,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出現以上任一情形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具有《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內容: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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