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撤銷法律行為(合同)的行使期間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要行使撤銷權,受脅迫的從脅迫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不撤銷的,撤銷權消滅。
重大誤解的撤銷期間是90天,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肆芹坦要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之前民法總則規定的是三個月,民法典比民法總則少了幾天。
撤銷權行使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就是說該期間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斷或者中止。
撤銷首豎權行使的最長期間是5年,從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過5年該法律行為(合同)即不能撤銷了,無論撤銷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事由或者何時知道該撤銷事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裂桐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一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一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比如相對人的撤銷權與除斥期間的沖突解決。 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涉及 合同撤銷 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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