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花費能否返還?
以案說法
案例:2019年9月萬某認識了一名姓王的男子,因為兩人聊得來便逐漸發展成了戀人。自從認識那天起,王某對萬某很是體貼,經常用微信給她轉錢用于日常花銷,轉賬數額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直到2021年8月份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但讓萬某沒想到的是,王某突然要求她歸還戀愛兩年來給她花的錢,這讓萬某難以接受,拒絕歸還。王某被拒絕后便以歸還借款為由將萬某告上法庭,要求萬某歸還借款。
法院審理后查明,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7月,王某35次通過微信方式向萬某轉賬累計3萬余元。2021年8月王某將萬某起訴至天水市秦州區法院小天水法庭,要求萬某歸還該筆款項,王某主張上述所有款項均是借款,但是小萬卻不認為這些錢是借款。
經過法院查明這些錢確系兩人戀愛期間發生的轉賬行為,而且其中還有一些特殊意義的數字的轉賬,法院認為,這些錢應該系雙方戀愛期間男方自愿給女方的贈與,而不應該屬于債務。庭審中,王某也未能當庭舉證這些錢是借款,于是法官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戀愛過程中,為了增進感情都會互相贈送禮物,口紅、項鏈或者發個“1314”“520”的紅包,本是很美好的紀念,分手后卻因此反目成仇,連贈送的財物都成為了糾紛的源頭。那么,分手了曾經送出的財物還能不能要回?我們邀請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來為我們解答。
記者:戀愛期間的花費分手后能要回來嗎?
姜律師:如果是無償贈與對方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除非具備法定撤回贈與條件。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這種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贈與”,則是可以要回的(比如彩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記者:戀愛中男女互贈的財物屬于什么性質?
姜律師:戀愛期間主動發一些帶有特殊含義金額的“520”“1314”等等,都會被算作一般贈與。還有在特殊時間,比如七夕節、生日的時候發的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紅包。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在紅包上注明“愛你”“親愛的”之類的,也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
還有一種是消費性贈予,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屬于一般性的贈與。在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吃飯、住宿、娛樂、旅游、醫療等等費用。在消費性贈與中,由于消費的現金已經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并非實物,所以一旦戀愛關系終結,消費性贈與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無論贈與數額是否巨大,贈與一方都不能向受贈一方主張返還。
戀愛期間有時也會出現一些大額贈與,比如貴重首飾、包包、汽車等等,這些通常不屬于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后是否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如果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贈與對方的貴重物品,這種贈與也屬于一般贈與,一旦轉移財產就無法要回。
姜律師提醒,在男女雙方戀愛關系中,如果確實一方向另一方要借款的,在轉賬的時候應該在轉賬的備注欄備注借款二字。一些小額的甚至有一些特殊意義的,比如說“520”“1314”之類的,一般在戀愛關系中都認定為贈與,所以說在戀愛期間發生借貸的話一定要慎重。
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能要回來嗎?
談戀愛期間所花的錢,分手了,不能要求對方簡單的歸還。
因為戀愛中的男女更需要男生的主動和付出,如果是兩個人共同的消費,那么是不需要對方歸還的;你給她買過貴重物品或禮物,那么可以要求將他歸還,而不是要求他把錢還給你。
如果是自愿給對方花的,我覺得就沒有必要歸還了,除非是對方要求你給的或者買的東西金額都比較大,可以適當的要求歸還一部分。
談戀愛期間給對方的錢分手了不能要回來。
1、如果兩人之間僅僅是戀愛吃飯、看電影、贈送小禮品,那么屬于一方對另外一方的一般贈與,不需要返還。
2、如果雙方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互相發紅包,屬于好意施惠行為,是一方出于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而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者服務的行為,雙方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戀愛期間借錢的,如果有借條,分手時就可以拿著借條讓對方還錢,如果沒寫借條,只要有轉賬記錄的,也是可以要求對方還錢的。
戀愛期間借錢,分手后不還怎么辦?
1、有借條的規范書寫內容,避免訴訟風險。注意借條的基本信息、借錢的數目、歸還時間。
2、對方不還錢后及時調查對方信息。情侶間不論是否寫了欠條,礙于感情,對方不還時,就有可能會縱容,寄希望于下次再下次。
3、及時起訴,堅決采取保全措施 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唯有起訴這一救濟途徑。
戀愛期間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
1、在饋贈和接受禮物時盡量慎重,保持理性。
2、涉及數額較大的錢款往來,最好進行書面約定,并盡量避免現金給付,而是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并保管好。
戀愛期間的轉賬能要回來么?
戀愛期間的轉賬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共同花銷,針對不同性質的錢,在處理上也不同,而通常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若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發生在特殊時期的特定關系二者之間的經濟往來,贈與、借款兩種定性之間,既有區別又有一定聯系,容易產生混淆。當男女雙方結束戀愛關系時,極易發生財產糾紛。
戀愛期間的轉賬,是贈與還是借貸需要結合具體金額、情景等綜合考量。一般而言,對于一方自愿主動給予另一方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財物比如購買衣服、箱包等,或是在特殊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或是支付特殊金額如520、521、1314等金額以及其他小額財物,可以被認定為戀愛期間好意施惠行為,往往表達的是贈與,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與此同時,法律對基于戀愛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予以保護,但當事人要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比如舉證證明轉賬額度、轉款時的明確轉款附言、確認轉賬性質系借貸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等事實。
那么我們戀愛分手花的錢如何要回
1、共同花銷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經常會出現在一起吃飯、住宿、旅游等共同花銷,這些花銷無論是誰出資,往往都會被認定為贈與。如果出資方因為這些共同花銷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支持對方還錢的。
2、小額贈與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一方可能會對另一方進行資金上的小額贈與,例如發一個520紅包等。這種小額贈與往往是雙方表達愛意的一種方式,從法律角度上來說也是一般贈與。這種一般贈與通常是不能反悔的,即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但是也存在例外情節,那就是被贈與人嚴重傷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情況。這種情況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3、大額贈與
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這種贈與往往都會被認定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所以是一種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那贈與條件沒有達成,所以贈與也是無效的。贈與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往往會判決被贈與人返還財物。
4、借款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的借款,是需要在借款時明確表示是一種借款關系,例如書寫借條或者在轉賬時寫明借款等。如果是借款關系,那么在分手之后是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支持被告人還款的。
分手了可以要回戀愛時給的錢嗎?
分手后是否應該要回戀愛轉賬,這涉及到具體的情況和個人價值觀。
首先,如果這筆轉賬是明確作為借款或者特定用途的金錢,而且在分手時雙方有共識要歸還,那么在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要回這筆款項。
在這種情況下,要保持溝通和尊重對方的意愿,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然而,如果這筆轉賬是作為恩愛時期的禮物或者無條件的給予,那么要回這筆款項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和傷害感。
在這種情況下,更好的方式是考慮金錢是過去的一部分,接受失去這部分財產,并著重于自己的未來和發展。
重要的是,處理分手后的事務應該基于溝通、互相尊重和公平原則。如果感到困惑或者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考慮尋求中立的第三方或者專業咨詢的幫助來解決分歧。
總之,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個人價值觀來決定是否要回戀愛轉賬。
戀愛轉賬屬于借款還是自愿給予,取決于轉賬時的口頭協議、書面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的共識。在交往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轉賬并說明這是一筆借款,或者在事后雙方就這筆錢的性質達成了共識,那么這筆錢就被視作借款。
在這種情況下,轉賬方有權在適當的時間要求另一方歸還借款。
然而,如果轉賬時沒有任何附加條件或者雙方沒有就資金的性質談過,那么這筆資金就可以被視作非借款性質的轉賬。在這種情況下,接收方可以把這筆錢視為禮物或者自愿給予的財產。轉賬方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歸還這筆資金。
因此,對于戀愛轉賬這樣的情況,建議在轉賬前明確雙方對資金性質的認識和約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出現分歧,可以通過平等、尊重、溝通來解決問題,并在必要時考慮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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