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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法院支持利息滾利算本金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6 23:55:59

債權人憑借條能起訴債務人嗎

債權人憑借條能起訴債務人嗎
可以起訴他,但是利息不能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利潤四倍
就憑一張借條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還要寫個起訴書,借條影印作附件
朋友借錢不還,憑借條可以起訴他嗎?
法律問題:朋友借錢時寫了張借條,但是都過了很長時間了也不還,我想起訴他,光憑一張借條可以起訴他嗎? 秦律師:借條屬于直接的債權證據,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債務。 黃律師:可作為證據訴訟解決。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線上律師咨詢,撥打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 個人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一、注明了償還日期的借條、欠條(包括過了訴訟時效后出具的欠條) ,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二、沒有注明償還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的次日。 三、沒有注明償還日期的欠條(包括過了訴訟時效后出具的欠條),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認為的欠條出具之日的次日。特殊情況下,即履行期限屆滿后訴訟時效期間內出具的欠條。依據最高院個案批覆,此類欠條訴訟時效(重新)起算點為欠條出具之日的次日。該批覆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
光憑一張借條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1、光憑一張借條可以起訴的。
2、借錢,只要錢給了,對方就要出具借條。所以,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都是以一張借條就可以起訴的,也是可以勝訴的。

3、僅憑一張借條起訴,也有一定的問題,也有可能敗訴,那就是雖然借條出具了,可能錢沒有實際支付。如果被告提出異議,這就需要出借人另行提交證據證明錢已經付給借款人了。如果證明不了,可能會承擔敗訴的后果。

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憑借條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一、到法院起訴時,對借條沒有任何要求,就是沒有借條,你照樣可以起訴!

二、如果你想打贏官司,那借條就是最重要的證據。

至于借條是否有效,只要在簽訂借條的時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借條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借條有時效性的問題,建議你在訴訟時效內到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效為二年。過期后,再起訴,法院一般會受理,查明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法院一般駁回訴訟請求。此時你的權利還是存在的,還可以要求對方歸還,但法律不提供強制保護了。

四、借條應該怎么寫?

除了字跡清淅,紙張完整外,借條本身一定要說明借款原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額、幣種,如果是有利息的還要注明利息的計算方式。大額借款需要擔保的,還要要求擔保人簽名蓋章,然后經借款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一)欠條寫作要注意以下事項:

1、借條是借貸關系的憑據,所以在寫借條時不可潦草從事,同時欠條要好好儲存,以防丟失。

2、借條務必要字跡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動的,則需由改動方在改動處加蓋公章(或個人簽名。

3、借條上面的錢款數字盡量包含大寫和小寫兩種。

4、要注意欠條與借條有所不同,欠條適用范圍比借條要廣泛,借條約定的事項表明的債權債務關系比欠條要更為清楚、明確。

(二)借條包括哪些內容?

借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型寫上“借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2、正文

借條的正文要寫清借給什么人或什么單位多少錢或者什么東西、數量多少,并要注明償還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并同時寫清楚簽訂借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五、民間借款寫借條應注意什么?

在民間借款糾紛中,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給法院的證據中往往只有一份“借條”,者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體來說,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寫清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親戚間的稱謂或者寫成小名甚至外號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另外,借條的內容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二)借款利率一定要寫入借條中

很多人誤以為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還款期限要在借條中體現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兩年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在這里要提醒一下: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
打官司只憑一張借條能贏嗎
這么說吧,官司肯定贏,但是你必須否認有高利貸成分,對方不能證明他已經還錢的話,你可以完全獲得勝訴.

最后,高利貸是不道德的,自重
債權人只憑借條起訴,被告怎樣才能推翻
借條自借款之日起,明確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兩年之內都有效,過了兩年如果未還款也未從新立借據,該借據已失去起訴效率,如果借條只注明借款金額,并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該借據原件視為長期有效,如果債務人沒有相應對等借款金額的還款轉賬記錄,債務人永遠要清償還款的義務。
借條是2014年現在是2017年可以起訴嗎
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起訴,有約定時間的,超過約定時間沒過兩年的可以起訴,如果過了兩年的,那就得想法子了
憑借條怎么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有借款欠條,可以認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可以憑此去打官司,但是呢不一定會贏。可能借據沒約定還款期限,那什么時候都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滿兩年沒去行使權利,對方可能會以過訴訟時效為抗辯,那樣就不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借款了。如果要查閱法律的話,可以看看合同法里關于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
憑欠條可以起訴對方嗎
你好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這個預計一年歸還,那你們的還款期限就是2013年2月某某日

這樣看來,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為期滿后的兩年內,也就是2015年2月之前,你都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不用擔心。

我教你寫訴狀和準備的材料。你應該能順利要到錢。

以下是材料和寫訴狀方式

你去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他不在老家的,就去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地區的法院起訴,這是管轄權的問題。

你所要準備的材料是,訴狀一式兩份,可以影印,注意最后的手印必須是紅色的。雙方身份證影印件。如果是單位的,要求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前者網上可以查,后者去工商局拉。

證據是你的借據。影印兩張,原件保留。有其他證據的最好,一并提交。

寫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告也一樣

訴訟請求

1、要求歸還本金40000元,有利息的一起提出,沒有約定的不得要求利息,最多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 四倍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本人與幾幾年幾月幾日因為何事借給某某多少錢,雙方約定何時歸還,利息是多少。

然后是一些具體的事實。最后寫,因多次催討未果,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希望貴院支援我的訴訟請求、、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主觀: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 貸款 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 收據 、 欠條 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 借貸 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 債權人 ,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 連帶責任 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 借款合同 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 民事訴訟 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 合同無效 :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 證人 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 股東 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 買賣合同 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 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不當得利 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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